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