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