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设备;

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运营规划。

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