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设备;
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运营规划。
合作合同。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人力资源;
资金保障及来源;
场地、设备;
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运营规划。
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