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