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广电总局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