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广发影字〔1998〕9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