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