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