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