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