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一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一条 客商在特区所办的企业中途停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停业后,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