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