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