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