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