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