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