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