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五十条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