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

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