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七章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