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