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