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