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