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