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