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