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