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