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