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