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