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