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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其职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行业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 第二十二条 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市场监管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总局根据需要组织选择一定数量的行业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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