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2023年) 第五章 报告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中应包含快检方法、产品名称、评价时间、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企业、批次等)、盲样基质、评价结论及评价有效期。评价结论为:“经评价,***快检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号***)的要求。”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