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与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具备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资质;

从事食品快检方法研制、使用、验证或评价活动五年以上;

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