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