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第三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