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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五十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 删除第四十条。 (四) 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五) 删除第五十五条中的“分支机构”。

引用法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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