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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 删除第七条第二项。 (四)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五)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分支机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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