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 删除第七条第二项。 (四)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五)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分支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