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行政机关以及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必要性进行评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