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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送达程序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相关凭证或者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法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 第六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许可相关凭证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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