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二节 撤销 第四十七条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被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