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