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