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