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