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