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